第一条 本流程规定的产业用地仅包括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
第二条 拟调整的产业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涉及开竣工违约或土地闲置。
第三条 产业用地容积率及指标调整应遵循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约集约用地和企业自用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用地容积率规划调整的管理和监督。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用地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具体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产业用地出让前,提高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可适用控规修正的简易程序处理,但一般不应超过3.0。产业用地出让后,容积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用地单位应先取得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同意意见后,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容积率调整的,用地单位还应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应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第六条 用地单位提高产业项目容积率应以宗地为单位,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在综合考虑场地及周边相关条件基础上,按以下程序报批确定。
(一)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2.0且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容积率调整申请书;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3.审批通过后,用地单位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
4.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如不涉及产权变更,可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的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二)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2.0但不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容积率调整申请书;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经分局业务会审议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程序;
3.审批通过后,用地单位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
4.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如不涉及产权变更,可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的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三)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超过2.0,且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容积率调整申请书;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3.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容积率调整方案进行网上和现场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调整情况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5.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用地单位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
6.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如不涉及产权变更,可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的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四)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超过2.0,且不符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1.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容积率调整申请书。
2.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管委会)研究;
4.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城乡规划相关专家会同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等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
5.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网上和现场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
6.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调整方案上报提城乡规划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
7.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相关规划调整情况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8.区政府(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用地单位与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
9.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如不涉及产权变更,可在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协议)的同时,同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五)调整过程涉及提交的相关资料及审查意见
用地单位提交的容积率调整申请书应包含:⑴基本情况、申报理由、产业发展方向及可行性分析、拟增加建筑面积的具体诉求、现状建筑情况说明等内容;⑵规范的建筑设计总平面布局和对周边情况影响的分析;⑶提高容积率超过2.0,且涉及对已生效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还需提供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相关技术规定编制的法定图则和管理图则;⑷属扩建、改建的,还需出具结构安全证明;⑸出让合同、不动产权利证书等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同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容积调整的书面意见;⑹申报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用地单位不得以容积率调整作为开竣工延期、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理由。因建设单位自身申请提容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业用地容积率增加的生活配套设施原则应与工业生产建筑同步建设实施,不得首先安排配套建筑。
第九条 涉及控规修正(或修改)的,控规方案批复后应将相关成果纳入珠海市规划空间数据库,并按程序汇总上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