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关系类
1、我市目前已实行“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证》还需办理年审验证吗?
答:我市“一照一码”商事登记制度已正式实施,用人单位可无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验证。
2、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及信息变更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2009年7月1日起,我市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全责征缴。因此,职工社会保险参停保、信息变更等相关业务已归属于税务部门业务范围,由税务部门负责处理。税务咨询电话12366。
3、因工作转换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期间是否需要补缴养老保险?
答:中断未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如无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办理补缴,中断前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如何上网查询社会保险缴费吗?
答:可通过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按要求注册个人信息,登录查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5、职工养老保险缴满十五年后还需要继续参保吗?
答: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后,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仍在单位就业的,须继续参保缴费。
6、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如何办理参保?
答:在我市从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我市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到我市税务部门申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66。
7、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工作,需要参保吗?
答:被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其到税务部门申报参保,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8、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在我市可以参保吗?
答:就业年龄段内在我市办理了居住证且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证件有效期内)的非本市户籍内地赴澳务工人员,可到市税务部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或8841710(横琴税务部门)。
9、外国人从总部外派来我市工作,劳动合同和工资都是在境外签署和发放的。该类人员需要办理参保手续吗?
答: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十六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除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2. 10、在我市参保的外国人,护照变更后需要办理信息变更?
答 :如护照有变更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护照信息登记备案,再就业参保时需提供首次参保时的护照号码等信息。
11、哪些人员在我市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答: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就业的可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就业的可参加失业保险。(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确定参保地,参保需要哪些资料呢?
答:1、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新业态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市就业登记证明参加我市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2、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或凭我市就业登记证明参加我市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参加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珠海市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
14、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保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一)珠海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珠海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二)依据就业登记证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参加珠海市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为7%,失业保险1%,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5、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
答:(一)珠海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和职工医保,可在“粤税通”小程序全流程办理,也可在工作时间内携带相关参保证件,前往我市任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二)依据就业登记证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养老、职工医保和失业保险,可在工作时间内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前往我市任一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粤税通”小程序相关功能即将开通)。具体办理流程可咨询税务部门,咨询电话12366。
16、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满15年,可以延长缴费吗?
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17、本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在我市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续缴费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
2.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广东省其他城市,参保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3.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外省,但因下列原因认定其待遇领取地是我市的:
3.1临时账户的;
3.2上一个缴费满10年地为我省(按省累计)的;
3.3各地(按省累计)缴费均不满10年的。
18、广东省内珠海市外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参保人要求在我市延续缴费的;
2.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属经批准调入的人员;
3.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外省,我市为参保人在广东省的最后参保地,且曾在我市连续缴费满5年,其在其他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或在外省是临时账户的。
19、广东省外户籍人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属经批准调入的人员;
2.参保人的最后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是其最近一个缴费满10年(一般账户)的省份,我市为参保人在本省的最后参保地。
20、港澳台居民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在我市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延续缴费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确定待遇领取地属本市的,可以向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续缴费: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我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确定我省为待遇领取地,参保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2. 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在我省,参保人的省内最后参保地为我市的人员。
2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延续缴费人员在什么条件下可一次性缴满15 年?
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延续缴费人员,可以一次性缴满15年:
(1)2011年7月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
(2)本市户籍,且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累计满15年。
(3)本省户籍,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4)本省户籍,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2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条件是什么?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我市属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缴费年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1.1缴纳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含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
1.2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0年。
2.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条件:
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2.1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非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满25年。
2.2缴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费用的实际年限满12.5年。
23、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我市属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退休待遇享受条件的,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1.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缴费基数以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我市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的人员,其按月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2.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我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我市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24、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未参保,应该如何办理社保费核定?
答:
1.《珠海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单位经办人为补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职在参职工或补缴职工本人,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3.以下各项材料原件之一:
3.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须含补缴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记录);补充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凭证,需同时补充提交工资银行流水。
3.2《就业登记信息》(须加盖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即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镇(街)人社所专用章).
3.3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且能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
3.4补缴时段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原始会计凭证、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劳动手册等),若只提交原始会计凭证明细等的,需用人单位提交承诺书)。
25.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本市户籍(2014年2月21日以后,户籍迁入本市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除外)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居民;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并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均未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在本市居住且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证件有效期内)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外国人(不含在校学生)。
2.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3.在同一时间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6.参保人持什么资料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答:参保人持以下资料前往村(居)委会或社保经办机构或各银行代办点办理参保手续。除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其他人群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后办理参保手续。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之一(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本市户籍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只提供社会保障卡)。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之一。
2.港澳台居民需填写承诺书。
3.外国人还需提供在我市居住的材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房产证、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证明等)。
4.属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珠海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注:扣缴账户为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华润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2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按月、季或者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100元、120元和15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可选择其中一档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标准和周期。政府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额的65%。
2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属“特殊人群”的个人需要缴费吗?
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按月、季或者年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其趸缴期间的个人缴费也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给予补贴。
29、我市学生和未成年人如何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就读的学生或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经教育、人社、卫生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在册学生及儿童。(3)中央、省驻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本市军警部队自办幼儿园的在册儿童。
(二)大学生参保由学校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申报,无需提交材料。
(三)在我市学校就读的学生及未在我市就读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参保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
1.提供以下身份证明原件之一:
1.1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
2.本市户籍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原件:
2.1低保待遇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2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2.3五保户提供《五保供养证》。
2.4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未在我市学校就读,但在我市居住港澳台的未成年人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扣缴账户为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华润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
以上业务可在社保经办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办理。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的学生(外籍学生、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等人群除外)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含大学生)参保缴费后未申请停保的,视为自动续保,直至参保人年满18周岁或高中毕业年月自动停保。超过3个月扣取医保费不成功的,作停保处理。18周岁以上仍在本市高中或职中、技校、中专就读的学生,需办理续保手续。
30、新生儿(未出生婴儿)可以母亲名义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需要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答:新生儿(未出生婴儿)的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出生后入户本市的,可在母体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参保所需资料:①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应为本市户籍)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原件之一(在各村(居)委会办理,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②父母任一方为驻珠现役军人,提供相关军人证明(如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办理参保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扣缴账号父母一方在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华润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
若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可通过“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或“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注册登录后申请参保。也可携带所需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
新生儿出生后,请持新生儿本市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31、未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需要什么资料?到哪里办理?
答:未在我市就业但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到村(居)委会或社保经办机构或各银行代办点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
扣缴账户为我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华润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
32、本市户籍的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是什么?在哪里办理?
答:本市户籍除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外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本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以下资料到村(居)委会或社保经办机构或各银行代办点办理参保手续;也可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或关注“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参保手续。
(1)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以上身份证件之一。(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a.低保待遇居民需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b.一、二级重度残疾、三、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居民需提供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c.五保户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五保供养证》。
d.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本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华润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33、市外户籍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在哪里办理?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市外户籍失业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或村(居)委会或各银行代办点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在本市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2.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仍未就业;3.自终止劳动关系或领完失业保险金次月起未超过3个月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在村居委会办理不可提供社会保障卡)2.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内)原件。
其中扣缴账户为参保人或监护人在珠海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华润银行之一网点开设的个人结算存折(借记卡)账户信息。
34、在市外有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也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同一参保人同一时间段内不得重复参保,因您在异地已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所以不得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我市社保部门将终止您在我市的医保关系,您可按规定享受异地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35、在市外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但未缴费,也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什么不能在我市继续参保缴费?
答:虽然在市外未缴交医保费,但医保状态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不能在我市继续缴费。若选择保留我市医保,请联系市外参保地办理停保,停保后我市将恢复扣缴医保费;若选择保留市外医保,请及时到我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或通过“珠海社保”微信公众号、“珠海社保掌上办”微信小程序、“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36、选择在珠海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近期已回老家办理了停保,为什么没有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答:因为参保人近期才在异地办理停保,当地存在已生成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信息(含已缴费或未缴费),故我市不能重复扣缴该时段的居民医保费。
37、重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我市的医保关系如何处理?
答:1.参保人已在异地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不得重复在我市参加居民医保,请你及时到我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或通过微信“珠海社保”“珠海社保掌上办”或登录“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停保手续,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异地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如参保人长期在我市居住生活,为方便就医报销,请咨询对方社保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续。2.参保人在异地重复参加了职工医保,如需继续参加我市居民医保,需立即办理异地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待其异地医保停保后,我市再扣缴其居民医保费,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若参保人选择保留异地医保,请及时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停保手续。3.参保人在异地重复参加了居民医保,但在异地无本年度缴费或者无欠费信息的,如需继续参加我市居民医保,需立即办理异地居民医保停保手续,待其异地医保停保后,我市再扣缴其居民医保费,按规定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若参保人选择保留异地医保,请及时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社保转移类
1、哪些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答: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失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以转移接续。
2、哪些人可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转移接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可转移接续。
3、哪些人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答: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可以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参保人在户籍迁入我市之前在原户籍地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我市的,可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
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答:①申请人向转入地申请转移→②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③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含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④转入地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转出地划转相关资金→⑤转入地确认资金后办结接续。
注:1.流程①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②③④⑤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 自2021年4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广东省内转移接续不再转移业务信息。广东省已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参保人在省内流动就业不需要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答:1.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①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②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③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含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④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注:流程①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②③④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①原参保单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②转出地在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等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转移基金→③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6、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流程是如何办理?
答:①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②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③转出地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含历史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清单)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同时划转相关资金→④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和资金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1.流程①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②③④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7、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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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退役军人和随军配偶还需提供《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或《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③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珠海市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干部介绍信》或《职工介绍信》原件;
④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批准随军配偶随迁安置的相关材料。
8、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②属工作调动的,还需提供调动介绍信原件。
9、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10、什么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省外户籍流动到我省就业参保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调动除外),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在我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1、如何确定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2、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答:1.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2.参保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3.参保人转入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珠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时段的,在办理转移接续时,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居保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社会资助)予以清退。
13、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答: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本人不补缴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14、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因跨统筹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
15、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资金如何规定?
答: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16、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答: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17、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答: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18、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在地方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转移到军队,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19、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0、军人退役后,其随迁安置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未就业随军配偶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不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到地方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应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办理。
21、未就业随军配偶在何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
①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
②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人退役随迁安置时暂未就业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随迁安置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③未就业随军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2、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原有规定执行。
23、现役军人是否参加养老保险?
答:参加。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
24、军队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向地方进行转移接续?
答:可以。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转移到地方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5、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答:(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累计计算年限。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3)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户籍人员,其符合本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市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4)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符合转出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并选择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26、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答: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2.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①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③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办理业保险关待遇转出,并向转入地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④转入地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27、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②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③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2.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转入手续,申请人需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①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由转出地出具);
②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8、如何打印参保凭证?
答:参保人离职停保后,需将本市职工医疗和失业社保关系转出市外的,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在社保经办窗口打印参保凭证;也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
注:仅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的目前只可在社保经办窗口打印。
29、转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存在一次性缴纳(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如何处理?
答: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人社部规〔2016〕5号及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规定,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不能提供我中心将作退回处理。
养老保险类
1、需符合什么条件能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哪些部分构成?
答:按粤府[2006]9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及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六个部分组成。
2.计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依据和计发办法是什么?
答: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及相关的配套文件。
计发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加发+地方养老金+缴费年限津贴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公式说明如下:
①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③当平均缴费指数低于0.6时,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当平均缴费指数高于或等于0.6时, a=1。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计发月数(如50岁计发月数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3)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对象及计算公式
①计发对象为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下列参保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②计算公式:
a.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1998年6月前的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6月前实际缴费年限)×1.2%
本人1998年6月以前的平均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指数平均值×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b.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c.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按视同缴费账户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过渡性养老金参照以上公式计算,并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比例计算增长额。
注:2021年至2025年为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高出部分(含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定比调整比例计算的增长额)2021年发放30%,2022年发放50%,2023年发放70%,2024年发放90%,2025年及以后全额发放。
(4)过渡性养老金加发
按照《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劳社电〔2009〕3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5)地方养老金
地方养老金月标准= (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 ×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
由于我市200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820元,低于当时广东省的1997元,因而我市参保人员地方养老金为0。
如有从本省转入地方养老金的,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发完即止。
(6)缴费年限津贴
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不满一年不计发。
3、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珠海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
答:外省户籍的参保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才可在珠海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及全部养老保险缴费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其他提前退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二)养老保险缴费达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三)按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珠海并将异地社保关系全部转入珠海。
申领养老待遇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2.境内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境外人员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3.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申报表》和人事档案;4.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5.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需提供《珠海市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核准表》;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人事档案和清楚记载工种名称的相关辅助材料;7.政策性关闭破产提前退休的,需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表》;8.涉及失踪重现、刑满释放、被判刑后予以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的,需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文书。
申领待遇办理程序: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即可带齐所需资料到经办部门申请待遇,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需已向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且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主张属于“失业女干部”的,需已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受理范围,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回执交申请人;申请人需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后方能核定待遇(在单位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仍需参保后再办理停保),核定完成后,核定结果会通过邮政快件的方式寄送给本人。
4、申报的缴费工资提高了,养老金会不会提高?
答: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其所核定的养老金也越多。
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答: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有三种情形,第一是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及全部养老保险缴费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年满55周岁;第二是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年龄:具体包括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或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三是病退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本市户籍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达不到政策规定的怎么办?
答: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的,可以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养老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申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待遇领取地申请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按月申领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其养老金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给付。
7、什么是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8、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包括哪些?
答:(一)在本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并转移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其在调出地实施养老保险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包含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从异地转入珠海后,于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9、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答:(1)不需认证人员:属本市户籍且居住本市的按月领取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不需要现场认证,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同医疗、公安、殡葬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完成认证 。
(2)需认证人员:①非本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②我市户籍在我市领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后常住异地人员。
(3)认证周期及逾期认证影响:需认证人员应在首次领取待遇之月起每12个月内通过直接或辅助方式办理一次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养老金资格认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对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发放其养老金;未按期办理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提供有效的认证材料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
(4)认证途径:
①现场认证:可持身份证明原件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完成认证;
②辅助认证:国内居住的,领取或从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协查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函》由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加具认证意见;国外居住的,提供我国驻居住国的使领馆或公证机关生存证明材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的,可提供“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保障基金”和“澳门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的认证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构的生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可委托他人送交或邮寄至我市社保经办机构。
③省内协助认证:如在省内居住,本人还可持身份证明原件至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其他协助认证网点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协作系统”完成认证;
④手机APP认证: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智能手机端进行认证:城镇职工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可下载“广东人社”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账号注册,登录APP后进行认证;或通过微信登录“粤省事”小程序,按照提示进行实名认证登录后在“社保”栏目进行认证。
10、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非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且未领取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参保人的遗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①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②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注: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11、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是如何计发的?
答: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可申领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抚恤金标准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一并退还给其遗属(需同时为法定继承人)。
12、退休前丧失中国国籍的参保人,应如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
答:经本人要求,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参保人。对此类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又回本市工作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重新参保之日起计算;如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在珠海缴费满15年以上(含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在珠海领取养老金。
13.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申请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1)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2)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珠海并已将养老保险关系全部归集至珠海;(4)养老保险已停保(含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5)未同时享受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待遇。
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按规定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停止领取病残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 周岁,女年满45 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 年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
14、什么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是指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15、我市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什么人?
答: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是:指在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市户籍的企业退休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16、我市的退管服务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2004〕65号)的规定,已在市、区、街道(镇)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建立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机构。
17、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咨询;指导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开展文体和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开展活动;协助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
18、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应准备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填写《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表》一式一份;有人事档案的,还需提交本人人事档案,并填写《珠海市退休人员档案目录》。
19、退休党员如何参加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答:您常年所居住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将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活动。社区或乡镇党组织会及时向您传达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和组织生活,您要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20、若个人提出要求,能否不纳入社会化管理?
答:(1)按《珠海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珠府〔2004〕65号)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本市企业退休人员,都应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范畴;
(2)我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应按照《珠海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20〕20号)执行,暂不能由个人移交。
21、外地户口或外地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可以在珠海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暂时不能。因为我市目前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本市城镇户口并且是由社保中心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2、您长时间外出时应如何和社区联系?
答:如果您长时间到外地旅游或到外地走亲访友(时间超过三个月)时,您手中的服务联系卡就是您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您走时可以给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打个电话,告诉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同志您外出时用的手机号码或者外地亲朋好友的电话,如有事他们会主动和您联系,如举办重大活动、调整养老金等特殊情况;您在外地如果遇到困难或突发事件自己不能处理时也可打电话与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帮您解决和处理,您的服务联系卡一定要保管好,方便联系。
23、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需要什么条件?
答:(一)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城乡居民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金:
1.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年满60周岁;
3.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入的缴费年限);
4.未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养老金继续发放;服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可以继承。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给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者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24、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能领多少钱?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不含15年),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我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参保缴费补贴、集体补助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组成,计发月数与职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详见下表)。
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待遇领取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答:(1)结算个人账户条件:个人账户有余额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个人账户:
①死亡;
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③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又不愿继续缴费或者趸缴;
④港澳台居民在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并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个人账户结算办法: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风险准备金;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领取除参保缴费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其他情形,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或已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答:(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相关人员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向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支付丧葬补助费):
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
②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
(2)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参保人或者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当月本市执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标准为12个月。
(3)申领办法: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遗属在参保人或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后,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与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和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人员没有遗属的,为其办理身故事宜的人员可持身份证明原件、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费的收据或发票和承诺书(承诺死亡人员无遗属且申请人为死亡人员办理了身故事宜,需申请人本人签名)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制条件和要求办理。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27、个人账户资金已经全部发完,但参保人尚健在,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按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直至参保人终老。
28、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需要什么资料?
答:(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2)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失业保险类
1、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4年7月实施)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待遇包括:
(1)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
(2)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非本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含港澳台在粤失业人员、外国籍在粤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生育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5)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6)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与同一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
2、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劳动关系终止原因属非自愿性失业;
(3)用人单位已在税务系统办理参保缴费的减员手续;
(4)无缴纳失业保险欠费记录(如有欠费的应补缴到账后方可办理,受疫情影响单位申请延缴的除外);
(5)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人领取失业保险金(定期待遇)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外国人提供护照,港澳台居民提供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之一)。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代办时若出现需对失业原因进行书面承诺情形,需额外提供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参加医疗保险?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在失业保险关系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5、新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2018年7月至2021年11月,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548元/月;2021年12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0元/月。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死亡待遇如何计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申领。
7、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市外省内户籍人员,如想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如何办理?
答: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我市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出;
(2)我市社保经办部门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后向申请人出具《珠海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3)申请人带所需资料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对方机构同意转入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一式两份,一份寄给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一份归档保存。
8、在市外参加失业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如想回珠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办理?
答: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1)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领取《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书面申请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符合条件的,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向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出,并发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4)我市社保经办部门在收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和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后,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答:(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失业女干部按女职工计算)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10、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已进行就业登记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7)失业人员死亡的。
11、认定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当地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几种情形?
答:(1)劳动合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单位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3)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
④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⑤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原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失业补助如何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本条例施行前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在本条例施行时处于参保状态,本条例施行后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与本条例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二)在本条例施行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满十二个月的,其中的十二个月缴费时间与施行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执行;施行前缴费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部分,每满一个月按照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二的标准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14、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省外户籍失业人员(含港澳台在粤失业人员、外国籍在粤失业人员),要求不在我市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该怎么办?
答:可以向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非广东省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15、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金?
答: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失业后,应先办理失业登记,属于非自愿性失业的可申请失业保险金。
医疗保险类
1、我市医疗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答: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包括一档和二档,单位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一档或二档;未成年人、学生和城乡居民参加二档。
2、参保人缴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待遇?
答:(1)职工参保人从缴费次月1日起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自2021年起,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扣缴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集中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3、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缴费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待遇?
答:自2021年起,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大学生集中参保期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选择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参保的新入校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选择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的次年毕业大学生,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
4、什么叫核准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所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医疗费用,称核准医疗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与二档有什么不同?
答:一档设立医保个人账户;二档不设立医保个人账户。
6、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如何就医结算?
答: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在我市指定的门诊病种申报机构办理特定病种资格认定手续通过后,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门诊)范围内合计选择1-3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其中至少一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所选定定点单位发生的核准费用,出示社保卡后,每社保年度限额内可按一定比例联网结算。参保人支付自付和自费费用,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结算。
7、《门诊特定病种目录》有哪些病种?
中额费用门诊病种有:高血压、糖尿病、活动性肺结核(含肺外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心脏瓣膜病、心肌疾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慢性肾脏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多发性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强直性脊柱炎、癫痫、慢性乙型肝炎(含慢性肝炎中度及以上)、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儿童孤独症(0-7岁,含7周岁)、艾滋病、支气管哮喘、银屑病、精神分裂症、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含其他心境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强迫症、门诊骨关节和骨骺损伤第一年。
高额费用病种目录:难治性肾病、骨髓纤维化、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非放化疗)、血友病、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耐多药肺结核、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肺动脉高压、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C型尼曼匹克病、肢端肥大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糖尿病黄斑水肿、脉络膜新生血管、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门诊专项病种目录: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放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血友病门诊凝血因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输血,精神分裂症长效针剂治疗,门诊白内障复明手术,门、急诊心肺脑复苏。
8、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
(一)中额费用门诊病种为60%;
(二)高额费用门诊病种为8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退休人员为85%;
(三)未经核准到市外就医的中额病种费用自理,高额病种为50%;
(四)门诊专项病种按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执行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9、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挂号费、病历手册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及自费的医疗费用。
10、哪些人属于门诊统筹的保障对象?
答: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参保人均为门诊统筹保障对象。
11、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可以随意变更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吗?
答:不可以。参保人选定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后,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可到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于次月生效。
12、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可以随意变更选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机构吗?
答:不可以。参保人选定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机构后,除以下情形外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1)工作单位或住址变动;(2)新增门诊病种;(3)所选的定点机构暂停医疗保险服务或解除、终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4)因病情需要。可持本人社保卡到新选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变更之日起生效。
13、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机构的,应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可于每年10月至12月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参保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代办的须带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需重新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填写申请表办理选定手续,年度变更于次年1月1日生效。
14、选定了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的参保人转诊或急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保人经本人签约的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同意转诊或在市内其它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普通门诊诊查费、三大常规、生化、黑白B超、心电图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社保年度内转诊及急诊待遇支付限额合计为1500元(含自付部分)。就医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可提供相应的资料回所签约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报销。
15、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参保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16、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核准费用可以直接按照相应比例报销吗?
答:参保人住院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首先有一部分完全由个人支付叫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医院设定,标准为:①一级医院300元② 二级医院500元③三级医院1000元;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确定;剩余部分再按相关政策报销。
17、参保人住院费用有最高支付限额吗?
答:参保人新参保(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以上再次缴费时,视同新参保)的支付限额按以下确定:连续缴费6个月以内的(含6个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连续缴费时间6个月至1年的(含1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连续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居民、未成年人、大学生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以及从2022年起在母亲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18、一档参保人市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在一个社保年度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在职人员基金支付92%, 医保退休人员基金支付94%。其中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先自费10%,剩余部分由基金支付70%。
19、二档参保人市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在一个社保年度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统筹基金支付90%。其中单价在2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先自费10%,剩余部分由基金支付70%。
20、市外转诊手续办理有何规定?
答:参保人符合市外医院就医条件的,应先在本市三级医院(专科疾病由指定的专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市外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市外转诊待遇。市外转诊应转往省内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办理了市外转诊手续的,转诊有效期为1年,其中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一次性检查的,转诊证明当次有效。
特殊危急病例急需转往市外医院抢救的,可先行转院,一周内补办转诊手续。
目前我市的三级医院有: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
精神病转诊医院有:珠海白云康复医院、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结核病转诊医院有:珠海市慢性病防治中心。
市外定点医院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为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医院,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更新资料可查阅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
21、市外转诊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办理转诊手续后,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联网结算,如因客观原因未能联网结算,可先由个人垫付,凭社会保障卡、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单,到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相关政策报销。不属于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内的疾病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22、市外转诊住院费用如何报销?
答:(1)经批准转诊到已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住院,参保人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出院时,支付自付和自费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医院按规定结算。
(2)到未联网的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记录、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单和收费收据/发票原件(上述医疗资料均需盖医院章)等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
(3)市外转诊的支付比例较市内住院降低2个百分点。
23、未办转诊手续去市外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中额病种门诊费用自理,高额病种门诊核准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含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扣除起付标准后基金支付比例为60%。
24、我市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25、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要不要缴纳费用?
答:不需要参保人另外缴纳费用,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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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我市补充医疗保险保障项目有哪些?
答:我市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项目有:自付部分补偿、高额医疗费用补偿、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
27、补充医疗保险对自付部分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比例自付累计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28、高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高额医疗费用补偿标准是: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含60万元)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29、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因患特定重大疾病,社保年度内使用规定的,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发生的自费项目累计在3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
30、参保人未经核准市外就医可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吗?
答:不享受。
31、我市门诊特定病种参保人短期外出门诊就医,是否可以办理备案手续?
答:可以。被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短期(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离开我市,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短期外出备案手续,期间其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可按市内就医规定予以报销。同时,其在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提前回我市的,应办理取消备案手续(办理后未满一个月的不能取消)。短期外出备案手续一自然年可办理一次。常住异地就医人员短期离开常住地,参照执行。
32、门诊专项有哪些?
(一)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
自其确诊之日起在其门特费用结算机构发生的门诊化疗时的相关治疗核准医疗费用,和非化疗期间恶性肿瘤镇痛治疗(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XN02-镇痛药” 类药物)核准医疗费用。
(二)恶性肿瘤(放疗)
自其确诊之日起在其门特费用结算机构发生的门诊放疗时的相关治疗核准医疗费用,和非放疗期间恶性肿瘤镇痛治疗(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XN02-镇痛药” 类药物)核准医疗费用。
(三)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
自其核准之日起在本市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血液透析(含血液灌流)的相关核准医疗费用。未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门诊特定病种的参保人,其认定前发生的血液透析(含血液灌流)、腹膜透析费用按住院结算,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
自其核准之日起在本市定点医院其门特费用结算机构门诊发生的腹膜透析的核准医疗费用。
(五)血友病门诊凝血因子治疗
自其核准之日起在本市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人凝血因子Ⅷ、重组人凝血因子Ⅷ、重组人凝血因子IX、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的核准医疗费用。
(六)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输血
自其核准之日起在本市定点医院门诊输血和去铁剂(去铁酮、去铁胺等)、注射费等相关治疗项目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
(七)精神分裂症长效针剂治疗
自其核准之日起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帕利哌酮注射剂等第二代长效针剂治疗(含注射等相关治疗项目)的核准医疗费用。
(八)门诊白内障复明手术
在本市定点医院门诊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
(九)门、急诊心肺脑复苏
在本市医疗机构急诊科(室)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心、肺、脑复苏抢救的核准医疗费用。
33、医疗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医疗保险待遇(含补充医疗保险)自参保职工发生费用之日(出院的自出院之日)起,24个月内未提出待遇申请的,基金不再支付。
34、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在我市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1、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累计年限(含1998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
2、 缴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实际年限满10年。
35、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在我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退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如何办理在我市享受退休医疗保险手续?
答: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续缴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1)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我市;(2)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在我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4)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有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的。
我市户籍人员,从未在我市缴过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按规定应续缴医疗保险费但没有续缴的,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待遇。
36、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退休后,在我市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人员标准享受待遇。
1、 以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非建立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年限满25年。
2、 缴纳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实际年限满12.5年。
37、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在我市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二档退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如何办理在我市享受退休医疗保险手续?
答: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退休后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续缴医疗保险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待遇:(1)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我市;(2)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在我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4)达到退休年龄时为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有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的。
生育保险类
1、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用如何征缴?费率是多少?
答:自2021年5月1日起,我市将恢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至阶段性下调前标准:
一、职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缴费基数的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含生育保险0.5%),职工个人缴纳1.5%;职工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的2.5%(含生育保险0.5%)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7%按月缴纳;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按月缴纳。
3、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4、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5、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6、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7、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答:职工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下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9、参保职工住院分娩的床位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0、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12、计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计生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三)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13、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14、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15、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16、如何发放生育津贴?
答: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17、参保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答:不能,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
18、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9、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20、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的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就业;二是未享受社会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的生育保障。
2022年6月1日起,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标准为: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1、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2、境外(包括港澳台)人员可以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享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的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 境外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孕产费用待遇最多不超过3孩。
23、哪些医疗费用是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4、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答:职工怀孕后,应选定一家生育定点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
1.市内职工及已办理生育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机构的,应当持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未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在市外生育定点机构产检的,可选择一家就医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25、参保职工享受计生费用待遇就医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费用结算。
26、参保职工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非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职工在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相应医疗服务的,其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7、参保职工选择在市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需不需要办理市外就医手续?
答:参保职工在市外产前检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省外无需办理省外就医手续,广东省内如需要异地联网结算可以办理省内异地生育备案手续。
职工经备案后到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机构按项目直接结算;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生育定点机构与职工结算。
未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在市外生育定点机构产检的,可选择一家就医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职工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下称生育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8、参保职工的哪些费用需要拿到经办机构报销?
答:参保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1)在市外发生生育医疗费用。(2)在市内非生育协议机构发生生育医疗费用。(3)因特殊原因在市内生育协议机构未能实现联网结算。
29、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孕产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 本人社会保障卡;(2)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告知承诺书;(5)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0、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报销计生费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本人社会保障卡;(2)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代为申领的,代领人应提供其本人身份证。(5)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提供假期证明,如未提供,默认为15天。
31、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产假津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珠海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4)参保职工出院小结/记录。(5)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提供假期证明,如未提供,默认为15天。
32、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计生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珠海市生育保险生育津贴申领表》;(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3)参保职工社会保障卡;(4)参保职工出院小结/记录。
33、参保职工申领其未就业配偶的孕产费用待遇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要提供的资料有:(1) 本人社会保障卡。(2)出院小结/记录。(3)费用凭据及费用明细清单。(4)结婚证及其配偶身份证;(5)告知承诺书。
34、生育保险待遇有没有支付期限?
答: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申请时间从2年延长至3年。自参保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未提出申请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5、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待遇?
答:自2022年6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因妊娠分娩引发合并症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相关规定结算。
36、我市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补助是否继续执行?
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珠府〔2016〕47号)第三十二条“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统筹基金按每次分娩1000元标准支付;连续参保缴费未满1年的,统筹基金按每次分娩300元标准支付”的规定不再执行。
工伤保险类
一、工伤医疗治疗
1、 职工发生工伤应当在哪里治疗?
答: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所)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参保工伤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参保工伤职工在省内异地就医前需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到参保地以外省内地级以上市就医的工伤职工进行省内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登记,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备案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或长期驻外工作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进行省内异地就医长驻备案登记,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二、工伤医疗期间相关待遇及标准
3、 工伤职工住院是否可以在医院联网结算?
答:正常参保的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在市内工伤服务协议医院住院,出院前已由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除外)可直接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自费部分除外)。出院前还未取得工伤认定结论的,可缴纳押金后暂时挂账出院,待工伤认定结论书出来后再向医院申请办理工伤联网结算,医院将剩余押金退回。已按规定完成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备案地工伤协议机构联网结算。
4、 工伤治疗费需符合什么标准,才能报销?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和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全部由工伤基金支付。
5、工伤职工就诊费用没联网结算的如何报销?
答: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不需评定伤残等级的,单位经办人员及工伤职工本人备齐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除联网结算之外的费用报销。
6、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需往返交通、食宿费用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2019年7月1日之后入院治疗的伙食费标准为50元/天;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允许到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为:转诊期间(不含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7、工伤职工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该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8、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支付?
答: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9、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何发放?
答: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0、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工伤发生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由谁负担?
答: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康复
11、什么是工伤康复?
答:工伤康复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自理能力,尽可能恢复或提高伤残职工的职业劳动能力,从而促进伤残职工全面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
12、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康复待遇包括工伤康复医疗费、工伤康复器具费以及工伤职业康复费。工伤职工经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3、领取工伤康复待遇如何办理?
答:工伤康复医疗费中属于住院的费用在康复协议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其他康复医疗费和工伤康复器具费、工伤职业康复费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销。
14、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市内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有6家,分别是珠海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遵义医科大学第五附属(珠海)医院、珠海仁和骨伤医院。
四、工伤伤残待遇及标准
1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16、伤残津贴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7、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18、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工亡待遇及标准
19、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20、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其他
21、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须何时认证,才能继续领取待遇?
答: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个人生存证明(生活近照、就诊、就读证明等)或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
22、职业病被认定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
答: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二)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的,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23、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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