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什么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五)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六)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七)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九)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对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监管?
答: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进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与主管部门现有端口相匹配的数据传输系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在收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对相应的收款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并及时传至主管部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如何进行退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需退回已交存至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对退款申请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通知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退回该部分房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楼销售,需要录入商品房交易信息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需要现楼销售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并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房屋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在其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载明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和备案编号。未在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个人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商品房项目销售代理业务。以确保商品房交易的公开透明。
六、如何核验存量房房源信息?
答:房屋产权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房产的,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申请房源备案和核验。房屋产权人也可以自行在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监管平台备案并进行房源核验,自行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解除等手续。
七、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被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什么义务?
答: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通过不同媒介公开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保持一致;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及客户信息开展中介服务;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使用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执行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名;四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存量房资金托管的方式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八、存量房交易有什么选择的方式?
答: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书面告知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存量房资金托管的方式完成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九、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一)约谈行为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二)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三)依法查处或者移送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如何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
答:对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其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记录,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具体是指哪些机构?
答: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二、为什么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到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办理机构备案?
答:根据《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1号)精神,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三、在珠海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要办理备案吗?
答:根据《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1号)精神,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要进行备案吗?
答:根据《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珠规建房〔2017〕1号)精神。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机构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的,也应到协会进行备案。
五、以前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备案吗?
答:已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前往协会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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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注册的中介机构需要什么时候去备案?
答: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按营业执照上成立日期起30日内到珠海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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