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结合省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本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本规定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实行年度报告清单制度。
第四条 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以下重大决策在出台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二)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三)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起草《省政府工作报告》所涉及的重大决策事项,同步拟订下一年度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年度报告清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年度报告清单建议稿,交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拟报告重大决策事项,制定年度报告清单,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八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调整的,或者未被列入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需要增加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清单事项,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外,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对拟报告事项的报告文本稿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并经集体审议后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在集体讨论决定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应当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三)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省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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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
省人大常委会对重大决策事项提出意见建议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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