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出生登记 | 国(境)内出生登记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父或母是我市户籍人口,且未登记户口的小孩。 | |||||||||||||
办理流程:到全市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1.办理出生登记小孩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 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4.《珠海市新增(出生登记)人口民族成份确认表》(新增人口(出生登记)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由父母共同签署确认。 5.承诺书(由户籍窗口提供)。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 | 出生登记 | 港澳台地区出生登记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市内户籍人员,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小孩,未在港澳台地区取得身份的,可以随市内父(母)一方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 |||||||||||||
办理流程:到全市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港澳台地区的出生证明。 (二)入户子女入境所持证件; (三)父母的结婚证。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其他情形: 1.出生证明为英文版的,需提交中文版翻译件及翻译公证书。 2.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3.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4.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5.《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6.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7.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8. 签署承诺书。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 | 出生登记 | 国外出生登记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出入境部门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 |||||||||||||
办理流程:到全市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国外出生证明,需经我国驻出生地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三)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四)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五)其他情形: 1.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上述证件是国外办理的,需提供国内公证机关的中文翻译件公证书。 2.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 3.出生证明无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4.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5.《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6.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7.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8.未尽事宜,参照国(境)内出生登记要求处理 9. 签署承诺书。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4 | 户口注销 |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出国(境)定居的公民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户籍窗口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缴《居民身份证》。 | |||||||||||||
所需材料: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我市居民退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2、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经批准前往国外定居: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我市居民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 1、《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第二联、第三联);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我市居民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居留权: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五)对公民因私出国(境)后,通过某些途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可凭本人出具的国(境)外的居民身份证或国外居留证(具合法性的)、所持的当地护照及本人国内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5 | 户口注销 | 参军服役注销户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应征服现役的公民。 | |||||||||||||
办理流程:公民本人或其代办人到任一户籍窗口注销户口。 | |||||||||||||
所需材料: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入伍通知书》; 4、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 | 户口注销 | 重登(误登)注销户口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重登(误登)注销户口 | |||||||||||||
办理流程: 备齐资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户政窗口提交申请。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户口簿。 (四)能体现重登(误登)情况的资料。(如户籍底册资料、出生医学证明等) | |||||||||||||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间。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7 | 死亡登记 | 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户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死亡 | |||||||||||||
办理流程: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任一户籍窗口注销其户口,户籍窗口在办理的同时应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 |||||||||||||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的死亡证明资料。 4、经办人本人现场签署承诺书。 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同时提供死者的上述资料原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8 | 死亡登记 | 凭法院宣告死亡书注销户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死亡。 | |||||||||||||
办理流程:法院宣告死亡后,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任一户籍窗口注销其户口,户籍窗口在办理的同时应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 |||||||||||||
所需材料: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法院宣告死亡书或其它合法的死亡证明资料。 4、经办人本人现场签署承诺书。 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同时提供死者的上述资料原件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9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公民身份证号码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身份号码等主项的变更,没有充分理由,一律不得变更。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三)户口底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出生证等权威原始凭据; (四)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五)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复印件; (六)其他能够说明变更理由的原始资料 | |||||||||||||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0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符合规定办理姓名更正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材料后,到任一户籍窗口办理。 | |||||||||||||
所需材料: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含满18周岁): (1)申请人《户口簿》;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说明正当、充分的理由。其中,属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需要提供生父母双方协议的同意书;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二)成年人(18周岁以上,含满18周岁):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的复印件; (4)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资料; (增加曾用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提交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原户口底册和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等。) | |||||||||||||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1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具有两性特征的公民实施手术后确定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的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三)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其他情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2.在国外做变更手术的,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 |||||||||||||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2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 |||||||||||||
所需材料: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 2、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能够说明更正理由的原始资料)。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4、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复印件; 5、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申请人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3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同意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抄送)。 (四)其他情形: 申请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4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出生地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出生地变更更正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三)户口底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出生证等权威原始凭据或能够说明变更理由的原始资料。 | |||||||||||||
办理时限:出生地变更更正为国境内地址的,当场办结。 出生地变更更正为国境外地址的,8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5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籍贯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籍贯变更更正 | |||||||||||||
办理流程: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三)户口底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出生证等权威原始凭据或能够说明变更理由的原始资料。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曾用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籍贯变更更正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 |||||||||||||
所需材料: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三)曾经使用过该姓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出生医学证明。 (四)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五)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复印件; (六)其他情形: 1.原有证件已丢失的,可提交经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户口档案复印文本。 2.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可提交干部职工履历表。 3.属部队的,可提交部队相关档案材料。 4.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未在户口簿登记为曾用名,经查找户籍档案底册可证实的,可以增加为曾用名。 | |||||||||||||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其他项目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其他项目变更更正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由户籍窗口直接办理。 | |||||||||||||
所需材料: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变更,由于分户、立户等理由要求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凭原户口登记资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办理; (三)身高、血型的变更,凭医院的体检报告办理; (四)文化程度的变更,凭《毕业证》或其他学历证明(干部、工人还需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办理; (五)婚姻状况的变更,凭《结婚证》、《离婚证》或其它婚姻状况证明办理; (六)兵役状况的变更,凭军转或退伍安置等证明办理; (七)服务处所、职业的变更,凭现工作单位证明办理;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8 | 户口恢复 | 出国(境)人员回国(境)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原本市户籍居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境)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申请返回原籍的(原籍户口已经注销),可申请恢复户口。 | |||||||||||||
办理流程: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三)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护照由原持证人保存,公安机关户政部门不收缴)。 (四)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五)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19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 | 户口恢复 | 退出现役(转业、退伍)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v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退出现役(转业、退伍) | |||||||||||||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属回原籍落户未安排工作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属异地入户的,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二)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干部 1.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入户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四)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属回原籍落户未安排工作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属异地入户的,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办理时限:户籍窗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户籍窗口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0 | 户口恢复 | 刑满释放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因违法犯罪被送劳改、劳教,在其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应及时登记入户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1、被投靠人(或拟入户)的《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保外就医的有关法律文书。 3、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回原籍恢复户口的,当场办理;异地入户的,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1 | 户口恢复 | 持证未落户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从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后,因故未到迁入地落户,又返回原迁出地定居的,可申请恢复户口。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经户籍窗口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三)原户口迁移证。(遗失户口迁移证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四)其他情形: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迁移证的迁移地址须变更),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2 | 户口恢复 | 被迁入地注销后迁回原迁出地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申请人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后,被公安机关查处并被迁入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回原户口迁出地恢复户口。 | |||||||||||||
办理流程: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 (三)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3 | 户口恢复 | 失踪人员寻回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 | |||||||||||||
办理流程: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本人现场提交户口申请报告书。 (三)拟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 (四)本人居民身份证 (五)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4 | 居民户口簿 | 补(换)领居民户口簿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户籍居民因丢失、损毁居民户口簿的,可申请补办。补办居民户口簿应由户主申请,因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由户内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 |||||||||||||
办理流程:户政窗口受理、核准。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户主书面提请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报告,陈述事实理由。 (三)户主居民身份证。 (四)其他情形 1.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 2.属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3.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居民户口簿。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新版居民户口簿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238号)规定的征收标准收取工本费(家庭户每本10元,集体户每本40元)。 | |||||||||||||
25 | 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 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外籍华人,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复印件; (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四)本人护照; (五)本人身份证件; (六)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七)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自户籍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并由户籍窗口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6 | 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 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加入中国国籍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复印件; (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四)本人护照; (五)本人身份证件; (六)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七)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7 | 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 | 华侨回国定居登记户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市侨务局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 (四)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 (五)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情况需要提供); (六)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8 | 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 | 港澳居民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原珠海市户籍的港澳居民或港澳高层次人才,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和《关于调整港澳居民来广东省定居受理审批职能部门等事项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3580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二)经入户核准后,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 (三)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原则上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地址上落户。 1.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2.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3.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4.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5.投靠亲友入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29 | 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 | 台湾同胞在内地定居登记户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台湾同胞,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复印件; (三)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件; (五)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情况需要提供); (六)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0 | 收养登记登记户口 | 福利机构收养弃婴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在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 | |||||||||||||
办理流程:备齐资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户政窗口提交申请。 | |||||||||||||
所需材料:(一)手续完备的《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二)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三)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1 | 收养登记登记户口 | 福利机构收养流浪乞讨人员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
办理流程:备齐资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户政窗口提交申请。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手续完备的《救助管理站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呈批表》。 (三)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 (四)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2 | 收养登记登记户口 | 历史遗留的事实收养登记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提交证人证言;刑侦部门打拐DNA比对情况。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三)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事实收养公证书。 (五)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3 | 立户分户 | 立集体户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建立一个集体户。单位已建立集体户、现提出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地方建立集体户的,应将已建立集体户内人员的户口迁往新建立的集体户内。 | |||||||||||||
办理流程:单位向拟建立集体户地址归属的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所需材料。 | |||||||||||||
所需材料:(一)建立集体户的申请书。收原件。 (二)企业提供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在我市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准备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收复印件。 (三)拟建立集体户的地址,属租赁房产的,提供合同期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房产租赁合同;属自有物业的,提供房产证明。准备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收复印件。 (四)集体户专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准备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收复印件。 (五)派出所调查情况说明(无需申请人提供)。收原件。 | |||||||||||||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4 | 立户分户 | 家庭分户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详见市内移居的具体情形 | |||||||||||||
办理流程:详见市内移居的具体情形 | |||||||||||||
所需材料:详见市内移居的具体情形 | |||||||||||||
办理时限:详见市内移居的具体情形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5 | 市内移居 | 投靠父母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未满十八周岁的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投靠父母,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二)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的户口簿; (二)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三)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四)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说明:夫妻双方或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房产所在地后再申请未成年子女投靠。户口登记在家庭户的被投靠方,其与该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五)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6 | 市内移居 | 投靠子女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投靠其本市户籍子女,在我市无自有房产的,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二)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二)亲属关系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机构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说明:夫妻双方或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房产所在地后再申请父母投靠。户口登记在家庭户的被投靠方,其与该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三)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7 | 市内移居 | 投靠配偶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365bet体育365bet官网_bt365体育在线_365体育亚洲官方入口app下载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投靠本市户籍的配偶,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在市内迁移户籍: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二)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说明:夫妻双方或一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房产所在地后再申请夫妻投靠。户口登记在家庭户的被投靠方,其与该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三)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8 | 市内移居 | 收养小孩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且申请迁入时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按以下要求办理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需提供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四)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39 | 市内移居 | 招工招干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经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在市内迁移户籍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二)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房屋产权证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外的其他共有人需提供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派出所核查原件及“一证办”信息;入住公租房的,收取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原件。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申请人无自有房产,因工作变动迁移户口 1.本人的户口簿; 2.拟迁入地的单位集体户口簿; 3.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调工作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登记信息》。 (二)申请人户口在我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 1.市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2.本人的户口簿、《毕业证》; 3.招调单位集体户口簿(有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40 | 市内移居 | 居住迁移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因购买商品住房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者入住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了居住地的,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办理市内户口迁移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购买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二)入住住房保障部门统筹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户籍窗口核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该公租房后,方可将户口迁至公租房所在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房屋产权证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外的其他共有人需提供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派出所核查原件及“一证办”信息;入住公租房的,收取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原件。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购买商品住房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户口簿; 2.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入住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的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户口簿; 2.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原件)。 3.公共租赁住房所属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口簿。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41 | 户口迁移证 | 补(换)领户口迁移证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因丢失、损毁等原因,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可申请补领。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超过证件有效期限,但不超过拟迁入地户口政策期限的,可申请换领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四)户口迁移证(除丢失外)。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4元。 | |||||||||||||
42 | 准予迁入证明 | 补(换)领准予迁入证明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因丢失、损毁等原因,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可申请补领。公民所持《户口迁移证》超过证件有效期限,但不超过拟迁入地户口政策期限的,可申请换领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四)户口迁移证(除丢失外)。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43 | 户籍证明 | 户籍证明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户籍证明代替户口簿或身份证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 (四)准予迁入证明(除丢失外)。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44 | 户籍证明 | 亲属关系证明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居民在办理社会事务时,所持的户口证件不能反映亲属之间关系,但在户籍历史档案中可以查找到亲属关系的,可以申请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45 | 户籍证明 | 户口注销证明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原户籍居民因死亡、迁出、出国(境)定居、失踪、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被注销了户口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注销证明。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陈述事由及线索)。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46 | 居民身份证 | 申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户籍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详细要求见温馨提示,下同)携同申请领取。 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回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跨所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时居民身份证。但首次申领需在户籍地户籍窗口办理。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由户籍窗口办理。 | |||||||||||||
所需材料:1、户口簿; 2、《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16周岁以下需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户籍窗口办理,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之一,其中户口簿户主须为申请人父或母); 4、第一次申领(满16周岁)的需附医院身高、血型体验单。 | |||||||||||||
办理时限:办证时限为40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
收费依据及标准:居民身份证首次申请:免费;(范围:“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请领取”、“华侨回国定居申请领取”、“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领取”、“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首次申请领取”以及“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粤价[2004]24号 | |||||||||||||
47 | 居民身份证 | 换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跨所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时居民身份证。但首次申领需在户籍地户籍窗口办理。期满换领、因项目变更换领、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还原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由户籍窗口办理。 | |||||||||||||
所需材料:(一)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或遗失补领除外); (二)《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16周岁以下需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户籍窗口办理,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之一,其中户口簿户主须为申请人父或母); | |||||||||||||
办理时限:办证时限为40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身份证换领:每证20元;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 | |||||||||||||
48 | 居民身份证 | 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跨所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时居民身份证。但首次申领需在户籍地户籍窗口办理。期满换领、因项目变更换领、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须交还原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由户籍窗口办理。 | |||||||||||||
所需材料:1、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或遗失补领除外); 2、《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16周岁以下需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户籍窗口办理,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之一,其中户口簿户主须为申请人父或母); | |||||||||||||
办理时限:办证时限为40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身份证换领:每证20元;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 粤价[2004]24号 | |||||||||||||
49 | 居民身份证 |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户籍窗口跨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内户籍居民可通过“粤省事”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外户籍居民需回户籍地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任一户籍窗口或在“粤省事”上申请。 | |||||||||||||
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 |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粤价[2004]24号 | |||||||||||||
50 | 居民身份证 | 异地补领身份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2017年3月10日起,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离开户籍地在珠海市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珠海市内任一户籍窗口申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临时居民身份证需回户籍地办理。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由户籍窗口办理。 | |||||||||||||
所需材料:(一)《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下列三项身份证件之一:一是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二是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下列五项证明材料之一:一是居住证;二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三是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四是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五是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16周岁以下需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户籍窗口办理,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之一,其中户口簿户主须为申请人父或母)。 二、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 |||||||||||||
办理时限:办证时限为40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居民身份证换领:每证20元;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 粤价[2004]24号 | |||||||||||||
51 | 居民身份证 | 异地换领身份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2017年3月10日起,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离开户籍地在珠海市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珠海市内任一户籍窗口申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 临时居民身份证需回户籍地办理。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任一户籍窗口申请,由户籍窗口办理。 | |||||||||||||
所需材料:(一)《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二)下列三项身份证件之一:一是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二是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下列五项证明材料之一:一是居住证;二是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三是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四是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五是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16周岁以下需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户籍窗口办理,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和证明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之一,其中户口簿户主须为申请人父或母)。 二、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的情形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 |||||||||||||
办理时限:办证时限为40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 |||||||||||||
收费依据及标准:居民身份证换领:每证20元;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 | |||||||||||||
52 | 市外迁入 | 投靠父母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已在异地随父(母)亲办理了户口的出生登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且有我市户籍的父(母)亲,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但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该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能通过户籍受理窗口申请)。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一)父母双方的户口簿; (二)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双方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四)子女的户口簿; (五)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七)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八)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备、信息可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当场审核办理(核发纸质或网上《准予迁入证明》)。 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申请,自户籍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并由户籍窗口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53 | 市外迁入 | 投靠子女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但随迁的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该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能通过户籍受理窗口申请)。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 (一)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 (二)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四)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备、信息可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当场审核办理(核发纸质或网上《准予迁入证明》)。 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申请,自户籍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并由户籍窗口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54 | 市外迁入 | 投靠配偶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但随迁的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该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能通过户籍受理窗口申请)。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户口簿;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备、信息可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当场审核办理(核发纸质或网上《准予迁入证明》)。 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申请,自户籍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并由户籍窗口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55 | 市外迁入 | 招工招干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经本市的组织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或公安设在人社部门的人才入户专窗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但随迁的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该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能通过户籍受理窗口申请)。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市组织部门调动录用的干部,提交以下资料: 1.市组织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录用的干部,提交以下资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三)央属、省属驻珠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干部 (1)《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属公务员的由市委组织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属事业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 (2)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4)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56 | 市外迁入 | 人才引进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属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办法》(珠府〔2017〕6号)、《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或公安设在人社部门的人才入户专窗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但随迁的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该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能通过户籍受理窗口申请)。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出国后户口仍保留在原籍或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提交以下资料: 1.《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或核查人社部门信息数据;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提交以下资料: 1.《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或核查人社部门信息数据;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申请人若属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省外毕业生无《户口迁移证》的,则提供本人户口簿。待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持该证明回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 4.申请人属本省生源且在就读期间父母户口均已迁入珠海、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随父母迁入珠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5.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三)除上述两类人才外,其他经核准引进的人才提交以下资料: 1.《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或核查人社部门信息数据;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备、信息可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当场审核办理(核发纸质或网上《准予迁入证明》)。 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的,自户籍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并由户籍窗口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57 | 市外迁入 | 学历人才落户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1.市外户籍或户籍在我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人员;2.具备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三年内;3.身体健康;4.无违反《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办理流程:根据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按省内和省外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办理: (一)户口属广东省外不在高校集体户内 1.提交入户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审核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入户珠海。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 (二)户口属广东省外在高校集体户内 1.持有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且该证“迁往地址”为珠海市范围的,当场办理入户。 2.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签发《户口迁移证》的,①带齐资料,当场审核办理《准予迁入证明》;②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③入户珠海。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 (三)户口在珠海市的高校集体户内 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四)户口属广东省内不在高校集体户内 1.带齐资料,当场审核办理网上《准予迁入证明》。 2.现户口所在地(外地市)公安机关网上核准迁出。 3.凭居民身份证办理入户。 (五)户口属广东省内在珠海市外的高校集体户内 1.持有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且该证“迁往地址”为珠海市范围的,当场办理入户。 2.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没有签发《户口迁移证》的 (1)申请人资料信息能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2)资料信息不能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由申请人与现户口所在地(外地市)公安机关协商后,根据处理结果再提出入户申请。 | |||||||||||||
所需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国内学历的,提交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国(境)外学历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签署承诺书。 1.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填写个人信息情况收集表。 (六)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或由公安机关核查房产情况。 (七)落户所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原件或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 | |||||||||||||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信息可录入户籍业务办理信息系统的,当场审核办理(核发纸质或网上《准予迁入证明》)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58 | 市外迁入 | 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市外户籍的新生录取入户)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回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期间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的,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原迁出地户籍档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 3.退学或休学、转学、出国留学等证明; 4.父母的户口簿; 5.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原迁出地户籍档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户口迁移证》; 4.父母的户口簿; 5.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三)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原迁出地户籍档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3.《户口迁移证》; 4.《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 5.父母的户口簿; 6.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59 | 市外迁入 | 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本市生源学生户口迁回本市)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入学一年内可自愿选择将市外户籍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由各招生学校持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簿统一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 | |||||||||||||
所需材料:(一)《户口迁移证》; (二)《新生录取名册》; (三)《新生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通知书》需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0 | 市外迁入 | 随军家属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提交以下资料: 1.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签发并加盖“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专用章”的《珠海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入户通知书》; 2.现役军人军官证(材料中前后证件不一致的,需提供部队政治部门的同一人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4.双方的《结婚证》; 5.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1 | 市外迁入 | 收养小孩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且申请迁入时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可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需提供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四)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2 | 市外迁入 | 稳定居住就业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将市外户籍迁入我市:一是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二是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三是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外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可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户政业务”平台递交申请材料(但随迁的申请人中有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的,该15至20周岁非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只能通过户籍受理窗口申请)。通过审核后,只需携带资料到受理窗口一次,即可办结核准手续。具体参阅“珠海公安微信”。 | |||||||||||||
所需材料:(一)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二)公安机关通过系统核查的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的记录(申请之日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办证记录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50日。无需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三)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除市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外,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地税部门提供的依法纳税六个月的证明或税单。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拥有完全产权成套住宅的,提供产权登记证书;2、入住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的,提供市或区住规建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 (五)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3 | 市外迁入 | 政策性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入户) | 受理部门:拟入户地的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申请人户口属广东省内的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由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网上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交挂失证明。受理民警能查询到已报挂失的,可不提交挂失证明。)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交以下资料: 1.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接收条件的,并开具《入户介绍信》(加盖”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专用章); 2.《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提交以下资料: 1..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条件的,并开具《入户介绍信》(加盖”珠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专用章); 2.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4 | 市外迁入 | 政策性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 受理部门:拟入户地的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 |||||||||||||
所需材料:(一)本人退伍证; (二)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退役士兵接收条件的并签发的《户口介绍信》; (三)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的户口簿; (五)申请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七)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八)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5 | 市外迁入 | 政策性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 | 受理部门:拟入户地的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的复员、退伍军人,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 (二)经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拟迁入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申请人需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一)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异地安置的,提交以下资料: 1.市(区)退伍军人事务局开具的《户口介绍信》; 2.《退伍证》;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6.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7.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提交以下资料: 1.市(区)退伍军人事务局开具的《户口介绍信》; 2.《退伍证》;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7.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6 | 市外迁入 | 政策性安置(市外户籍的政策性安置军队人员入户) | 受理部门:拟入户地的派出所所属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文职干部,符合《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公发〔2019〕13号)规定的,可以入户我市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流程: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属回原籍落户未安排工作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属异地入户的,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所需材料:(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二)军队转改文职人员干部 1.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入户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四)签署承诺书; 1.落户对象本人现场签署; 2.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五)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二、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户籍窗口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 按照《办法》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珠海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需全部业主持身份证及房地产权证书到派出所当场签订“同意其中一个业主落户该住宅”的协议书(不能当场签订的,需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协议书)。户籍民警审核原件后收取所有业主的身份证、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三)落户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四)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后,到任一户籍窗口申请。属回原籍落户未安排工作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属异地入户的,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提交申请的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 |||||||||||||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7 | 迁出市外 | 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申请迁出户口,持有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并符合迁出条件的,应当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政窗口提交申请。 | |||||||||||||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准予迁入证明; 3、经办人本人现场签署承诺书。 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8 | 迁出市外 |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迁出户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本市户籍居民考入大、中专院校或技工学校的,愿意迁移户口进入学校集体户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出。 | |||||||||||||
办理流程:申请人向户政窗口提交申请。 | |||||||||||||
所需材料:1、学校录取通知书; 2、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经办人本人现场签署承诺书。 他人代办的,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ga.zhuhai.gov.cn/zwfw/bgxz/content/post_2416832.html)下载或前往户籍窗口领取承诺书,落户对象本人签署后再由代办人现场签名,同时提供申请人办理户籍业务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委托公证书或委托书。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69 | 查询服务 | 户籍人口信息查询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个人因诉讼或寻亲、企事业单位和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 |||||||||||||
办理流程:向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 |||||||||||||
所需材料:(一)对因寻找亲人等其他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件、查询理由说明和有关印证材料。 (二)诉讼原告或被告本人来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有注明查询主体和被查询人,下同);委托律师来申请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诉讼原告或被告属公司、单位,委托个人来申请的,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单位(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委托律师来申请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单位(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70 | 查询服务 | 居民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居民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 | |||||||||||||
办理流程:向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当场办结 | |||||||||||||
所需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71 | 查询服务 | 户政业务办理进度查询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户政业务办理进度查询 | |||||||||||||
办理流程:向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当场办结 | |||||||||||||
所需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 (二)受理回执。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72 | 查询服务 | 姓名规范汉字查询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各户籍窗口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姓名规范汉字查询 | |||||||||||||
办理流程:(一)手机登陆“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依次点击“便民服务”、“业务办理”、“户政业务”、“户籍业务办理”。 (二)注册或登录。 (三)依次点击“信息公开”、“冷僻字查询” | |||||||||||||
所需材料:无。 | |||||||||||||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
73 | 居住登记 | 申报居住登记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 |||||||||||||
办理流程:各受理点窗口或者“粤省事”微信小程受理→工作人员5日内上门实地核实居住情况→凭身份证领取《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 |||||||||||||
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 提供代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 |||||||||||||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74 | 居住登记 | 注销居住登记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 1.主动申报注销的: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2.在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并核实流动人口搬离现居住地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办理流程: 1.因搬离申报注销居住登记的(包括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操作方法:微信搜索并关注“粤省事” →进入小程序→左上角勾选“珠海市”→完成“实名认证”注册→“户政(治安)”菜单→“居住登记”菜单→“注销居住登记”模块→按提示拍照资料→保存。 2.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搬离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骗领居住证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3.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应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 |||||||||||||
所需材料: 1.居住证。 2.提交居住证说明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75 | 居住登记 | 居住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 符合变更条件的,受理机构完成变更更正。 1.窗口受理的,当场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如已办理居住证的,对居住地址变更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对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的。 2.通过自助申报系统申报的,系统审核后,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受理机构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凭证上的登记日期以系统接收申报信息时间为准(系统自动套用申报信息接收时间)。 | |||||||||||||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变更更正;对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当场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如已办理居住证的,对居住地址变更的,变更(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和有效期限;对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的,收取工本费,换领居住证,收回旧证。居住证起始日期为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2.“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对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变更更正信息传输到“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提醒申报人可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受理机构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凭证上的登记日期以“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时间为准。如已办理居住证的,同时提醒其到受理机构变更(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或者换领居住证。 | |||||||||||||
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 4.变更主项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的提供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相片回执。 | |||||||||||||
办理时限:核准环节5个工作日,全流程1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变更居住登记信息、非主项信息:不收费。 变更主项信息:收取工本费20元。 | |||||||||||||
76 | 广东省 居住证 | 申领居住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珠海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 |||||||||||||
办理流程: 各受理点窗口或者“粤省事”微信小程受理→凭身份证领取《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证(受理窗口或邮寄)。 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办理。 2.“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领: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办理,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 |||||||||||||
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申领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相片回执)。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 |||||||||||||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领:不收费。 非首次申领:收取20元工本费。 | |||||||||||||
77 | 广东省 居住证 | 签注居住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居住证有效期届满的,可以申请签注居住证,申请签注时需带原居住证。 | |||||||||||||
办理流程: 各受理点窗口或者“粤省事”微信小程受理→领取《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居住证擦写(受理窗口或邮寄)。 (一)窗口受理:受理单位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一致性→受理单位登陆“广东省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平台”办理签注→受理单位现场擦写居住证。 (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办理。进入“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左上角勾选“珠海市”!→完成“实名认证”注册→“户政(治安)”菜单→“居住登记(居住证)”菜单→“签注居住证”模块→按提示拍照资料→保存→提交→各受理点窗口核准→保存。 | |||||||||||||
所需材料: 1.居住证; 2.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4.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5.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材料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材料。 | |||||||||||||
办理时限:最长2日内办结。 |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78 | 广东省 居住证 | 补(换)领 居住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居住证卡体表面损坏难以辨认、居住证主项信息变更(不开通网上办理)、居住证卡体芯片损坏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
办理流程: 各受理点窗口或者“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受理→缴费→领取《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证(受理窗口或邮寄)。 (一)受理窗口核定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属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如果已注销超过半年或在其他地市申领了居住证的,需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属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按申领居住证办理。 (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提交申请操作方法。 微信搜索并关注“粤省事” →进入小程序→左上角勾选“珠海市”!→完成“实名认证”注册→“户政(治安)”菜单→“居住登记(居住证)”菜单→“补领、换领居住证”模块→按提示拍照资料→保存→扫码缴费→提交。 | |||||||||||||
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 4.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申领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相片回执)。 | |||||||||||||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取工本费20元。 | |||||||||||||
79 | 广东省 居住证 | 注销居住证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 1.注销居住证:居住登记已注销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常住户口已注销的;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申请注销居住证的;骗领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注销原居住证。 2.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登记有效且居住证逾期未签注的。 | |||||||||||||
办理流程:各受理点窗口或者“粤省事”微信小程受理→退证(受理窗口或邮寄)。 1.因搬离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包括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报),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搬离注销证明材料;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搬离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租房合同材料。 2.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搬离的;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骗领居住证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3.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应注销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不需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 |||||||||||||
所需材料: 1.居住证。 2.提交居住证说明书。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80 | 广东省 居住证 | 居住证办理进度查询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申请办理了居住证,想要了解办理进度的群众。 | |||||||||||||
办理流程: 1.受理点窗口:受理单位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回执》的一致性→告知群众办理进度。 2.粤省事: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申请的,先进入“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左上角勾选“珠海市”→完成“实名认证”注册→“户政(治安)”菜单→“居住登记(居住证)”菜单→“居住证办理查询”模块→选择“居住证办理查询”,系统自动弹出办理情况。 | |||||||||||||
所需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及《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回执》。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81 | 广东省 居住证 | 流动人员信息 查询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个人因诉讼或寻亲、企事业单位和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全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 |||||||||||||
办理流程:受理点窗口受理(不可网上办理)→核查→出具证明。 | |||||||||||||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查询理由说明及有关印证材料。 3.现场领取并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 |||||||||||||
办理时限: 1.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无特殊情形的,办理机关应当场出具证明,申请人当场领取。 2.遇有特殊情形需调查核实的,可以延长办理时限。 | |||||||||||||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 |||||||||||||
82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港澳台居民 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
办理流程:从2020年6月24日起全面施行预约制同行政区受理点办理:登录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选择受理点和受理时间段→受理点领取受理号→受理单位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一致性→受理单位登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省厅制证室制作,并分发(群众由邮寄需求的,由寄递公司负责送达,境外和外省市的不提供邮寄服务)→属地单位确认签收居住证成品卡→属地单位发放居住证成品卡。 | |||||||||||||
所需材料: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 |||||||||||||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首次申领不收费。 | |||||||||||||
83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补(换)领 | 受理部门:珠海市公安局居住证各受理窗口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珠海市公安局 | ■政府网站 ■入户/现场 | √ | √ | √ | √ | ||
办理条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难以辨认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 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
办理流程:从2020年6月24日起全面施行预约制同行政区受理点办理:珠海公安微信公众号→预约选择受理点和受理时间段→受理点领取受理号→受理单位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的一致性→受理单位登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省厅制证室制作,并分发(群众由邮寄需求的,由寄递公司负责送达,境外和外省市的不提供邮寄服务)→属地单位确认签收居住证成品卡→属地单位发放居住证成品卡。 | |||||||||||||
所需材料: 1.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4.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 |||||||||||||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取工本费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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